湘人社函〔2020〕142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评选推荐第四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宗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关于评选第四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8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推荐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处级及以下单位。
“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
(二)表彰名额及推荐名额
1.表彰名额:“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35个;“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35名。
2.推荐名额:此次评选,实行差额评选推荐,好中选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分配给我省“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名额2个,“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2名。
各市(州)民委系统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1名。确无符合推荐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的市州,也可不进行推荐。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团结有力、廉洁奉公,干部队伍勤政务实、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在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研究、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助推少数民族、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加强改革创新,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分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在应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社会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7.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忠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威信,在民委系统工作5年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民族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显著,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突出贡献;
2.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在促进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研究、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助推少数民族、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加强改革创新,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分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7.在应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社会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方面,冲锋在前、勇于担当,作出突出贡献;
8.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推荐程序
1.按照推荐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各市(州)按分配的推荐名额和评选条件,研究提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拟推荐对象。推荐对象需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并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的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湖南省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州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后,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我省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拟推荐对象,并报国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在收到国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初审结果后,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反馈给市州级评选单位。省级评选机构负责对推荐对象征求省级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省级评选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报送推荐材料。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制度。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审核制度,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推荐,所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分别在本单位和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2.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工作,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严格杜绝带“病”表彰。
拟推荐参评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卫健部门意见。
3.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中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重点推荐科级及以下人员。
4.严肃推荐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资格。
5.按时报送推荐材料。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请各单位于2020年9月 20日前报送初审推荐材料。初审推荐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3)、《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公示报样及情况反馈、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所有评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光盘和电子版。纸质版用A4纸,一式6份。纸质版(附件2、3表格要双面打印)。电子版发送邮件至:QQ510753098(仅接受非涉密信息)。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省民宗委门户网站下载。
四、组织领导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宗委联合成立湖南省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全省的推荐工作、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宗委人事处,负责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地要加强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系统、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推荐工作。
2、各地评选机构在报送推荐材料时,请将负责推荐工作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一并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联系方式
(一)省民宗委人事处
联 系 人:厉德均
联系电话:(0731)82356611 QQ:510753098
传 真:(0731)82356641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核奖励处
联 系 人:郑莉
联系电话(传真):(0731)84900336
附件:1、湖南省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4、先进个人推荐征求意见表
5、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6、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拟推荐参评对象汇总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湖南省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docx
附件2: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docx
附件3: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docx
附件4:先进个人推荐征求意见表.docx
附件5: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docx
附件6: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拟推荐参评对象汇总表.docx